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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

    信息发布者:w13627789006
    2017-05-08 19:22:14   转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应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22号)规定,经专家论证、项目公示、价格测算、集体集中审议等程序,并参照外省区同类项目价格水平,我们制定了我区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核定的价格为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的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各市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具体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在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各医疗机构开展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7415日起试行2年。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第四批)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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